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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臨時工提出離職,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2、預告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提前三十天提出離職台中人力派遣,並且用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然而在試用期期間,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現違法的行為,臨時工無須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4、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使用暴力手段台中人力仲介、威脅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臨時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由於以下原因提出離職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台中人力派遣公司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台中臨時工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臨時工擅自離開工作崗,按照自動離職處理:

  1、臨時工因為本人原因選擇不辭而別;

  2、臨時工經常不上班,無故曠工達到一定期限,且沒有按照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3、外出公幹逾期未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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